組織章程
宗旨
落實學生自治之理念及服務同學之精神,保障學生權益完整與發展並增進學生福祉,營造校園良好的學習與生活環境;對內,作為學生之間及學校之間的橋樑、溝通並促進彼此之關係,提供多元化之活動,使同學之校園生活更為充實豐富,增強學生對學校的歸屬感,對外則提昇校譽,爭取學校榮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及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 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學生會簡稱「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校最高之學生自治團體,其餘學生自治團體不得牴觸本會之法規及決議,對外代表全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設立學生行政中心為行政機關。
第二章 會員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凡本校註冊之在學學生,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罷免學生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員、參與本會活
動、事務之權利。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章程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經全體會員遴選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選舉方式另依「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辦理。
第八條 學生會之職責如下:
一、對外代表全體會員參與各項活動,對內籌劃協調辦理全校性活動。
二、對學校事務有建議權,並得依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推選代表參與學校會議與決策。
三、統籌規劃並稽核本會財務之運用。
四、綜理有關學生社團活動之公共事務。
第九條 本會設指導老師一至二人,由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老師兼任,負責輔導學生會業務之推展。
第十條 本會受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輔導。
第四章會長、副會長
第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可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二條 會長之職責如下:
一、會長為行政中心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學生行政中心事務。
二、會長應於學期初向學生議會提出預算案及活動計劃,於學期末提出實際收支及活動報告。
三、會長應率同其所屬單位之相關負責人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報告,接受質詢,並提出法規案及其他重要議案。
四、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之時,會長得於決議後十日內移請學生議會覆議,如覆議時,議會議員應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亦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即應接受該項決議或辭職。
五、會長得代表學生會出席各級會議。
第十三條 副會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會設副會長一人,協助會長綜理行政中心事務,並於會長不克視事時,代行其職權。
二、若正副會長皆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學生議會推派三名議會議員,採合議制,組成『臨時行政委員會』,此三名議員自動取消學生議員資格,並於下任會長選出時交回正副會長職權。
第五章學生行政中心
第十四條 學生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負責學生自治組織之行政事務。
第十五條 本會行政中心各單位設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並提請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為一年。其行政中心組織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 學生行政中心各部長需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工作報告之職責。
第十七條 開會決議事項需本會幹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幹部二分之一
以上決議通過,得施行之。
第十八條 會長有依法提名、解任幹部、提案之權及公佈自治規章之義務。
第六章 學生議會
第十九條 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與監察機構,由學生議會議員組成。
第二十條 學生議會議員由選舉產生代表組成,學生議員任期為一年,選舉方式另依「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辦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任期一年,且不得為學生會成員及各社團之正副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學生議員有選舉、罷免議會正副議長及參與本會活動、事務之權力。
第二十三條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下設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若干人,秘書長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二十四條 學生議會得依需要設各委員會,學生議會組織法另定之。
第七章 程序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程序委員會為本會最高司法機構,從學生的觀點,參考決議內容,全力輔佐各項改革。
第二十六條 程序委員會,以本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及各學生代表組成,主席由開會表決擔任之、副主席由主席推舉擔任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應於會期開始日七天前發出本會開會通知,會期開始日四天前召開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應由會期開前四天審定該會期之議事日程,否則依議會所編擬者訂之,但須依本會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會職掌如左:
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會職權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三、關於學校行政單位、立法單位,學生會行政中心之提案、議員提案討論時間及質詢時間之分配。
四、接受有關同學之請願文書。
五、關於學生議會辦理活動之預算審查。
第三十條 本會主席得請議會秘書長指派秘書處人員協助本會相關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生會制定之,由程序委員會修訂之,提請學生議會備查。
第八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收費、退費暨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依實際需要調整會費時,應由行政中心提請學生議會議決,且經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更改之。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之修訂方式如下:
一、由學生議會議員四分之一以上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修訂之。
二、由學生會提請學生議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修訂之。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之修訂,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